江蘇女輔警性敲詐372萬副局長同時落馬(圖)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分享消息:近日,一則“桃色”判決書在網上流傳。這則由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90后輔警許某同時或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后以家人得知后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利用公職人員擔心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后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據悉,被許某敲詐勒索的名單中,包括許某上級,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某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某小學校長、某衛(wèi)生院副院長等,其中,劉某被敲詐數額高達百萬余元。
不少網友發(fā)出疑問,這些公職人員的巨額財產,到底來自哪里?
正觀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位被欺詐的劉副局長于2020年1月被灌南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港分局刑警大隊民警;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港分局經偵大隊科員;
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港分局云山派出所副所長;
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分局墟溝派出所副所長兼治安處警中隊中隊長;
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分局陶庵派出所所長;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
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與其升官之路伴隨的是劉某對管轄區(qū)內犯罪活動縱容,據裁判文書網劉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檢方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間,劉某利用擔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海州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陳某甲、顧某、曹某等26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46000元,為其在酒店、娛樂會所(KTV)、足療店、煙花爆竹的經營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為顧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處理方面提供幫助。
90后女輔警與多名公職人員發(fā)生性關系后敲詐勒索近400萬 獲刑13年
3月12日,一條“江蘇女輔警與多人發(fā)生關系敲詐獲刑”的消息在網絡流傳,引發(fā)網友關注。瀟湘晨報記者查證后,此消息來源為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灌南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該判決。
判決書顯示,原女輔警許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與多名公職人員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計372.6萬元款項。
這些受害人包括當地公安局副局長、派出所所長、衛(wèi)生院副院長、小學校長等多名公職人員。
90后女輔警與多名公職人員發(fā)生性關系敲詐勒索,獲刑13年
根據(2020)蘇0724刑初166號判決書,該案的被告人許某1994年出生,江蘇灌云縣人,原系江蘇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輔警。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1月22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灌檢訴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經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灌南縣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立案受理,在2020年12月17日審理了此案。
灌南縣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就對該案進行了判決。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后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許某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孫某、朱某乙、寇某、陳某甲、關某甲、蘭某乙、徐某甲、林某、劉某乙等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財物達人民幣372.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
以各種理由索要巨額錢財
梳理發(fā)現這些受害人,包括灌南縣和連云港市的多名公職人員,其中包括當地公安系統(tǒng)的多人,并向其中兩人索要100萬元。
法院認定,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云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許某謊稱其母親李某甲知道其懷孕欲找孫某討要說法、懷孕補償、分手補償等為由,先后三次向孫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云縣侍莊派出所所長朱某乙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懷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鬧事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幣10萬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云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后以懷孕其母親欲找寇某鬧事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許某與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某乙單位鬧事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后,雙方不再聯(lián)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許某再次與時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許某與灌云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甲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懷孕補償為由,向陳某甲索要人民幣10.8萬元;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云縣四隊鎮(zhèn)中心小學校長關某甲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丁某(另案處理)檢舉揭發(fā)關某甲生活作風以及其懷孕、其母欲找關某甲鬧事為由,向關某甲索要人民幣45萬元;
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許某與林某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購房交首付為由,向某索要人民幣14萬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云縣陡溝衛(wèi)生院副院長蘭某乙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把兩人關系告訴蘭某乙老婆、到蘭某乙辦公室鬧事等為由,向蘭某乙索要人民幣15萬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云縣陡溝鎮(zhèn)衛(wèi)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把兩人關系告訴徐某甲妻子、揚言到學校找徐某甲兒子鬧事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幣29.8萬元。
一名涉案原副局長已落馬
瀟湘晨報記者比對公開信息發(fā)現,此案中的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后升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的劉某乙已于2019年落馬。
2019年6月,連云港市紀委監(jiān)委公開通報,劉某乙接受審查調查。同年8月,劉某乙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隨后移送起訴。
2020年6月公開報道,2019年5月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紀委監(jiān)委信訪室收到一封舉報信,舉報對象劉某乙是江蘇省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長,舉報信稱劉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對象好處費、縱容其家人開設賭場,且存在作風等問題。
3月12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連云港市灌云縣紀委監(jiān)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當時已對涉案公職人員均已作出處理,但工作人員未透露具體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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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輔警5年“性敲詐”372萬 牽出公安局副局長
近日,一則“桃色”判決書在網上流傳。這則由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90后輔警許某同時或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后以家人得知后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利用公職人員擔心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后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2020年12月,許某以敲詐勒索罪被判刑13年,并處罰人民幣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72.6萬元。
據悉,被許某敲詐勒索的名單中,包括許某上級,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某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某小學校長、某衛(wèi)生院副院長等,其中,劉某被敲詐數額高達百萬余元。
不少網友發(fā)出疑問,這些公職人員的巨額財產,到底來自哪里?
正觀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位被欺詐的劉副局長于2020年1月被灌南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梳理劉某的簡歷發(fā)現,從普通的刑警大隊民警,到公安局副局長,劉某用了20年,并曾獲得“公安局執(zhí)法標兵”“十佳派出所長”等榮譽。
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港分局刑警大隊民警;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港分局經偵大隊科員;
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港分局云山派出所副所長;
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分局墟溝派出所副所長兼治安處警中隊中隊長;
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分局陶庵派出所所長;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
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與其升官之路伴隨的是劉某對管轄區(qū)內犯罪活動縱容,據裁判文書網劉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檢方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間,劉某利用擔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海州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陳某甲、顧某、曹某等26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46000元,為其在酒店、娛樂會所(KTV)、足療店、煙花爆竹的經營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為顧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處理方面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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